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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诋毁公司会被怎么处罚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58:33 律师解答 通过网络诋毁公司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分别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 若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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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说案丨员工离职后辱骂前老板,被判赔偿还需道歉
小李不服,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添加小赵的微信,因此二人没有共同好友,并未对小赵造成负面影响,不构成侵权,于是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指向小赵,该言论超过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降低小赵的社会评价,一审认定构成对小赵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小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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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朋友圈发文泄愤“讨伐”公司,法院怎么判?
阿紫不以为然,不仅没有应大乘有限公司的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在朋友圈和QQ空间发布一些针对大乘有限公司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论,比如:“有句话叫人不要脸鬼都害怕,公司不要脸祸害你全家”等等。 于是,协商不成后,大乘有限公司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紫立即停止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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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李嘉删除涉案言论,并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向文化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当易引发名誉侵权 用人单位在履行员工管理、培训、教育职责时,也常因对个人情况的披露不当、对员工行为的过度解读以及对涉员工处理结果的公开方式、范围不妥而构成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 在一起案件中,王亮为某科技公司销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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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刘某长期在微博平台发布针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恶意评价,客观上对该企业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企业名誉。本案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坚决打击和及时制止侵权人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具有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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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员工网上吐槽“前东家”,法院这样判
但若发表不当言论 小心可能会构成侵权 近日,淮滨县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9日,被告付某通过面试入职原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临时客服工作,之后于12月16日离职。因为工资问题,被告先后在小红书APP上发布“讨伐”公司的言论,其曝光公司的经营信息引来诸多网友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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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长期发布侮辱原单位言论?法院:侵害企业名誉,判赔礼道歉...
该院遂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刘某侵害某科技公司名誉权,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30天。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严格理清“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界限,维护企业商誉,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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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刘某长期在微博平台发布针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恶意评价,客观上对该企业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企业名誉。本案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坚决打击和及时制止侵权人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具有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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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 员工在朋友圈发布针对单位的侮辱性言论,对公司是否...
A公司认为陈某发布的朋友圈系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侵犯了其公司的名誉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发布的侵权信息并停止侵害公司的名誉权,并且在全国性媒体上,以显著的方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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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网上诋毁前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公司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当面赔礼道歉,将所发出不实的、有损公司名誉的全部信息包括聊天记录以及通话记录、视频等在王先生的手...
